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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工会贯彻落实《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1-11-15 浏览次数:699

福建工程学院工会贯彻落实《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版)

 

依据福建省总工会关于《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 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对《福建工程学院工会贯彻落实<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进行修订。

一、会员登记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凡学校在编在职、学校聘用或以学校名义聘用的人员,在自愿的前提下,依规登记并缴纳会费的可以吸收为会员,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工资总额或未缴纳会费的会员 不得享受集体福利。二级工会应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非本工会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借用、挂职等人员原则上享受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福利。


二级工会应及时做好会员登记、变更、信息上报等工作,原则上每年12 月份统计会员数据,并作为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经费支出

1. 职工教育活动支出

授课人员酬金标准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闽财行〔2017〕18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400 元,副高级技术职

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

1500 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 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为学校举办的培训班授课的本校教师,讲课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领取。

2. 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支出

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每次举办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项目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奖励标准

奖金或奖品,下同):最高名次奖励每人不超过500 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


放人均不超过100 元的纪念品。全年文体活动奖励(含纪念品)

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全部职工人均 800 元。

举办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参照福建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支付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每半天不超过5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

150 元。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活动的不得领取劳务费,在非工作时间活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晚上举办活动的按每晚不超过半天标准支付劳务费。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在编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工会可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开展春游秋游活动可根据需要开支交通费、门票费、讲解费等;可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可安排工作餐,每餐每人不超过50 元,工作餐费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可购买点心、饮料等食品,每天每人不超过20 元。活动总费用控制在实际参加人员每天每

300 元以内。二级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户外拓展活动的,视同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3. 宣传活动支出

鼓励应用新媒体手段开展工会工作。对重点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开展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活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活动,可通过网络展览、主题活动评选、在线知识竞赛等方式开展。通过新媒体等手段开展的不设奖项的


各类主题宣传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 元的纪念品。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劳务费支付参照文体活动标准。

应用新媒体手段开展工会工作等活动,评审、论证、咨询, 专家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

4. 会员集体福利支出

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退休的慰问支出等。

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 18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含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金额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生育的男方会员和女方会员可同时慰问。

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 元金额的纪念品。纪念品由二级工会采购,据实报销。退休会员欢送会由校工会每年统一组织。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或因重大疾病(按社会医保统筹的界定标准未住院的,可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含水果、花篮等)。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的,每年只能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其家属不高于2000 元的慰问金;

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高于1000 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除给慰问金外,可另外凭据报销不高于200 元的花圈费用。工会会员岳父母、公婆去

世时,可凭据报销不高于 200 元的花圈费用。

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参照学校行政规定执行。

5.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支出

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闽工〔2018116 精神,结合学校实际,面向一线干部职工组织开展疗休养活动。疗休养活动优先组织安排劳模、先进人物、在教学科研等一线做出重大贡献的干部职工。

疗休养活动范围限于福建省内,时间不超过5 天,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教职工数的五分之一,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等)标准每人不超过2000 元。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工作人员不超过参加疗休养人数10%,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工作人员可以从专兼职工会干部中选任。


6. 帮扶困难教职工支出

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

由会员提出申请,二级工会委员会或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帮扶救助,救助标准每人不超过 3000 元。

7. 送温暖活动支出

用于会员重大节假日值班慰问、抗击重大自然灾害、抗击疫情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送温暖费每人不超过 1000 元。

8. 工会专兼职干部培训支出

培训地点一般设在省内,经费支出标准按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 号)执行。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预算

1. 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并经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或备案,方可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计划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2. 严格执行工会会计制度

工会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准确开展经费收支核算,建立会计账簿,二级工会负责组织好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台账和流水登记。原则上每年至少一次向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财务决算报上级工会备案。

3. 二级工会经费实行零基预算

下达二级工会的经费原则上在当年使用完毕,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经费,统一由校工会收回集中管理,在下年度再根据预算下拨。鼓励二级工会和协会承办各类文体等专项活动,经校工会批准,划拨专项经费;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经费的,须专项申请,经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给予补助。

(二)经费审批

1. 严格执行工会主席“一支笔”分级审批制度

在审批权限上,凡预算内开支在 5 万元以内的,由常务副主

席审批,超过5 万元(含经常务副主席审核,报工会主席审批;预算总额没有超支前提下,预算调整需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校工会主席审批。

2. 二级工会经费的审批

二级工会要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下达二级工会的经费级工费经费包括:生日慰问费人均300 /年、春秋游活动费人均

300 /年、其他慰问和活动经费人均200 /年实行二级工会主席负责制,开支需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 春秋游等活动的组织

下达二级工会的春秋游活动费由二级工会负责使用,活动前要填写活动审批表,并向校工会报备计划或方案,活动后向校工


会提交简讯或报道稿,活动前可为会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经费报销

1. 财务报销附件要齐全

举办活动要有通知、活动方案和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观摩凭证、劳务费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或附购物清单。

2. 下达二级工会的经费报销

二级工会组织各类活动报销时要附活动审批表、实际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相关票据等,经办人签名,二级工会主席负责审批,工会财务人员予以办理报销手续。

四、监督检查

1. 工会经费预算和执行情况,依法主动接受内部会计监督,主动配合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2. 举办工会活动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举办部门没有发放奖励的,学校不可另行奖励。

3. 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其他

本补充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闽工〔2018158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福建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2021 5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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